而最坚实的制度保障,则莫过于法治的保障。
这种民事权利主要是对人性中性的一种法律反映,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人性的需求的确认和规范。而这种秩序恰恰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增进社会利益的根基。
单从时间上看,亚当·斯密的理论应当是黑格尔理论的先驱。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16}84 不论基于什么角度的批判,似乎都在说明经济人假定在人性考虑方面存在的欠缺,而这意味着经济人假定理论已经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七是如果要求人们见义勇为,是否要求见义勇为者不顾自身安危实施救助。你塑造了经济人那么我们却要求回到现实人。
如前所述,因为人格权不仅直接与个体人性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而且它是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所以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当居于首位。无疑,这种补偿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张了受害方人性的容忍度,因而最后沦为有利于侵权一方的一种制度设计。以发展民生,去替代民主,是一种错误的思维。
关注民生的内涵,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要求塑造一种满足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想政治体制,不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列宁曾经对宪法下过一个十分精辟的定义,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再不可说物质问题是历史中的中心,要把历史上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种种中心都归之于民生问题,以民生为社会历史的中心。[28]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15页。
因此,我们尽管可以对法治进行纯语义学意义上的勾勒和回顾,但这很可能遮蔽现实世界中的法治命题之复杂性和多样性。[41]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去面对、理解、解释民生这个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话语?在新的历史时期,法治作为一种根本治国方略,对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社会、政治需求,又能在哪些方面给予足够的制度回应?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实践,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
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见证了中华民族结束落后挨打局面、中国人民翻身做主人的历史场景。而且,孟子坚信,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才有资格做天下的共主,在其看来,三代之兴亡,仅德与不德而已,天下之得失又系于民众之得失,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民生话语体系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四、构建民生法治体系 民生的内涵要得以充分实现,人民的权益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话语,也无可回避的建立在救亡图存、开启民智的社会大背景之下。[3]《左传?宣公十二年》。同时,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是在特定时空维度之下进行的,是由特定历史场域中的主体来领导和参与的。在民国时期,以民生主义为题的宪法学著述颇多,张知本拟定的宪草更是直接把宪法分为基本原则、民族、民生、民权四大部分。
但毫无疑问,中国法治建设新纪元的真正开辟,则与新中国的成立是分不开的。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民生话题贯穿始终,并特别强调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
就时间性而言,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还是近代以来的法治救国主义,都未将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 三、法治对转型期民生难题的回应 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如苏力所言,法治话语的流行,反映的是对秩序的渴求,而新的秩序的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发生的合作(广义的)中发生。同时为防止资本家垄断的弊病,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企业如铁道、电气、自来水等事业归国家所有。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注释】 [1]很多学者认为法治是近代西学东渐的伴生物,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国古代并无法治这个固有名词,更没有法治的概念。
古代皇权世界的统治者和思想家虽然也重视民生问题,其民生话语也具有一定的民本成分。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而不得高于人民的利益之上。
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并不是一种满足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而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而法治无疑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坚实保障。第二,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种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如前所述,经济体制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进而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必然会对整个民族政治意志的凝聚和政治向心力提出新的挑战,而新时期对于民生问题的强调,除了关涉改革成果共享、公民个体全面发展,更是在新的政治形势下实现中华民族全方位复兴的文明大计的抱负和追求。虽然夏勇先生的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其十余年之前的乡村调查基础上的,但可以说,即使在今天,此语仍是切中了当代中国权利研究的要害,在转型期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的格局下,农民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社会转型成本承担者,农民之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不但关乎九亿中国公民的民生疾苦,还可能影响到农村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将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做出的根本政治决断,它规定了中国人民的具体政治生存形式,并且为其他的所有规范,包括宪法法规在内,设立了根本的先决条件。和谐社会以民生为本,而法治对于破解转型期的民生难题,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另外,法治本身,并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以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本身即具有明显的实践意味,它回应的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人民权利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深入、国家秩序的稳定等现实命题。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但对民生主义的内涵并没有做具体说明,只是论述了中国实行民生主义之必需和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行[10]。[3]从表面上看,似乎着重强调勤劳的个人美德,这也并不偶然,因为我国历史上属于典型的农耕文明,所以近代政治家同时也是理学大师的曾国藩有民生以稼事为先、国计以丰年为瑞的说法。
近代以来人们提出中国传统法治、法家的法治主义等说法乃是借用西方的法治概念来指称或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34][美]洪朝晖:《论中国城市社会权利的贫困》,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17-118页。
[37]参见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155页。[8] 可见,民生疾苦固然成为衡量古代皇权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所谓民唯邦本。所以,关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我们固然应该意识到其中的民本成分,但是也应当意识到其是以臣民—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把握古代民生话语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到1906年末的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词中,孙中山先生对民生主义作了具体说明,即以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为主体内容,分为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与民共享等步骤。
另外一方面,法治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我们正处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阶段,中国正在快速崛起也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而导致的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才能真正做到改革成果人人共享,进而最大限度的消灭社会不和谐因素。
孙中山先生提出民生主义,其政治意图并不在提供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式的皇权统治合法性,而是旨在通过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大型企业国有化的经济方略,实现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民族复兴大业。而在当代中国,中国人民正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
客观地讲,这的确与提出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方针有关,但也足以说明民生问题在学界的被关注程度以及学界在关注民生话语时,事实上已经处于一种不同的政治文化语境之中。当前,尤其需要继续发扬司法为民的光荣传统,深化司法改革,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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